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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125执41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12-06

案件名称

陈圣湖、陈为海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圣湖,陈为海,吴书波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永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125执417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陈圣湖,男,1975年8月22日出生,汉族,永泰县人,住永泰县,被执行人陈为海,男,1986年10月5日出生,汉族,永泰县人,住永泰县,被执行人吴书波,男,1984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闽清县人,住闽清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陈圣湖与被执行人陈为海、吴书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标的为60000元及利息,被执行人陈为海、吴书波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职权向银行、房产、土地、工商、车辆等部门查询了被执行人陈为海、吴书波的财产,除了被执行人陈为海拥有“传祺”牌小型汽车一部,车牌号为闽A×××××已被查封外,无发现其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暂时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现申请执行人也同意本案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找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再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侯协舟执行员  檀卫东执行员  林鹏宇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陈晓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