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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521执38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梁清刚与李泮卫等民间借贷纠纷案执行通知书

法院

垦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东营市垦利区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17)鲁0521执387号申请执行人:梁清刚。被执行人:李泮卫。被执行人:仝秋凤。被执行人:李泮存。被执行人:杜国玉。申请执行人梁清刚与被执行人李泮卫、仝秋凤、李泮存、杜国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5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请求被执行人支付案款及利息105000元。案件执行费14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法律文书,被执行人均表示遵守法院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并已经履行完毕,同时缴纳了执行费1400元。至此,本案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的规定,通知如下: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梁清刚与被执行人李泮卫、仝秋凤、李泮存、杜国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予以结案。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