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322民初416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邹素芬与韩大才、胡敬侠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沛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沛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邹素芬,韩大才,胡敬侠,韩友刚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沛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322民初4167号原告:邹素芬,女,1978年12月2日出生,汉族,住沛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孙青,沛县正大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韩大才,男,1953年3月27日出生,汉族,住沛县。被告:胡敬侠,女,1952年5月10日出生,汉族,住沛县。被告:韩友刚,男,1977年8月21日,汉族,住沛县。原告邹素芬与被告韩大才、胡敬侠、韩友刚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2日立案。原告邹素芬于2017年8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邹素芬自愿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邹素芬撤诉。案件受理费160元,减半收取为80元,由原告邹素芬负担。审判员 王欣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王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