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802民初110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12-06
案件名称
谢兴旺与孙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宣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兴旺,孙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
全文
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802民初1108号原告:谢兴旺,男,1982年2月1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关小牛,男,1966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芜湖县方村镇五星行政村太一自然村9号,公民身份号码3402211966********,系宣州区济川街道办事处城东社区居民委员会推荐。被告:孙勇,男,1979年6月1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西林办事处。原告谢兴旺与被告孙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8日立案后,根据原告提供的被告信息,均无法送达法律文书,现原告不能提供、本院查证后也不能确定被告的明确送达地址。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谢兴旺的起诉。本案受理费已减半收取1550元,予以退回。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王琼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张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