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川0321民初165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罗桂怀与谢彬、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乐山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荣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桂怀,谢彬,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乐山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荣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321民初1655号原告:罗桂怀,女,1944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荣县。被告:谢彬,男,1965年4月1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乐山市犍为县。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乐山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茶坊路38号5幢办公楼一层、四层。负责人:熊晓军,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乐山中心支公司总经理。原告罗桂怀与被告谢彬、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乐山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5日立案。原告罗桂怀于2017年8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罗桂怀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罗桂怀负担。审判员  雷雯霞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雷晓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