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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2执恢128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11-15

案件名称

哈尔滨东力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天津塘沽海洋高新技术开发区进出口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哈尔滨东力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天津塘沽海洋高新技术开发区进出口有限公司,天津吉环物产开发有限公司,高威,石少文,聂利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津02执恢1283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哈尔滨东力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香坊区和平路2号。法定代表人桑洪,董事长。被执行人天津塘沽海洋高新技术开发区进出口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塘沽塘汉路99号。法定代表人聂利峰,总经理。被执行人天津吉环物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静海县天津子牙环保产业园子兴道1号。法定代表人高威,总经理。被执行人高威。被执行人石少文。被执行人聂利峰。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哈尔滨东力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天津塘沽海洋高新技术开发区进出口有限公司、天津吉环物产开发有限公司、高威、石少文、聂利峰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无其他财产线索提供,故本案应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六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二中民二初字第170号民事判决的执行,具备执行条件后再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 林审判员 李建晖审判员 郭胜明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姚易寒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