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2民终113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11-03
案件名称
上诉人杨智与上诉人长沙金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株洲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2民终1133号本院于2017年8月14日对上诉人杨智与上诉人长沙金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作出的(2017)湘02民终1133号民事判决书中,存在笔误,应予补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2017)湘02民终1133号民事判决书中的“委托代理人曾佳”,应补正为“委托代理人周晋”。审 判 长 赵庆华审 判 员 李少华代理审判员 李 黎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邹春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