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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323民初204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袁瑞停与刘荣会、曹翠芹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袁瑞停,刘荣会,曹翠芹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

全文

河南省西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323民初2045号原告:袁瑞停。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斌,西峡县众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被告:刘荣会。被告:曹翠芹。原告袁瑞停诉被告刘荣会、曹翠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袁瑞停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如下:请求被告偿还原告40000元及利息。本案在审理过程中,按照原告袁瑞停向本院提供的被告刘荣会的住所,本院工作人员多次送达均未果。在本院限定的期限内原告又未能提供新的住所和联系方式,本院无法送达有关法律文书。故此原告起诉的被告住所不明,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规定的起诉的内容。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袁瑞停的起诉。本案受理费800元,退回原告袁瑞停。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桑 锐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刘洋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