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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321执1326号之四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12-06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荣县支行与黄春华、张正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拍卖成交执行裁定书

法院

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荣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荣县支行,黄春华,张正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荣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321执1326号之四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荣县支行,住所地四川省荣县旭阳镇荣州大道一段531至543号,组织机构代码67354993-8。负责人:黄明惠,行长。被执行人:黄春华,女,1973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荣县。被执行人:张正超,男,1971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自贡市自流井区。本院在执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荣县支行与黄春华、张正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3月10日委托自贡东方拍卖有限公司拍卖被执行人黄春华、张正超共有的坐落于自贡市自流井区汇兴路星河雅居5栋3-3-X号成套住宅房屋【建筑面积117.59平��米】。2017年8月25日,买受人王生海以327840元的最高价竞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一、自贡市自流井区汇兴路星河雅居5栋3-3-X号成套住宅房屋【建筑面积117.59平方米】的所有权归买受人王生海所有。自贡市自流井区汇兴路星河雅居5栋3-3-X号成套住宅房屋所有权自本裁定送达买受人王生海时起转移。二、买受人王生海可持本裁定书到登记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罗锐锋审判员  但崇军审判员  XX荣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虞健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