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283执恢60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09-06
案件名称
王鹏与郭士生健康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庄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庄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鹏,郭士生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庄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辽0283执恢600号申请执行人:王鹏,男,1985年8月8日出生,现住庄河市.委托代理人:陈赤贫,男,1963年3月6日出生,现住大连市.被执行人:郭士生,男,1980年1月5日出生,现住庄河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鹏与被执行人郭士生健康权纠纷一案中查明,权利人曾于2016年1月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因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遂终结了该次执行程序。2017年3月17日,权利人再次向本院申请执行。现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发出限制高消费令。经查,被执行人仍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向本院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相关法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可再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都本利审判员 刘轶华审判员 闫长喜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任军辑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