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1103民初312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姜某与周某管辖裁定书
法院
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姜某,周某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六条
全文
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1103民初3126号原告:姜某,男,1977年2月6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被告:周某,女,1978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原告姜某诉被告周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8日立案。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被告全面履行2011年7月27日的离婚协议书,立即协助原告办理位于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三宝新村x幢x号x室的商品房产权过户手续。事实与理由:2010年11月9日,原、被告共同取得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三宝新村x幢x号x室房屋所有权,登记房权证为:杭房权证拱移字第××号。2011年7月27日,原告与被告因感情不和在永州市冷水滩区民政局办理离婚登记手续,双方自愿达成离婚协议书一份。离婚协议书第二条关于财产及债务条款中约定了房屋产权归属:夫妻共同所有的位于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三宝新村x幢x号x室的住房产权归原告所有。离婚后,被告不愿协助原告办理位于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三宝新村x幢x号x室的住房产权过户手续。依据法律规定,被告应当协助原告办理住房产权过户手续,现被告拒不履行协助义务,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特向法院提起诉讼。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诉讼请求涉及不动产权益归属纠纷,应当专属管辖,本案应由涉案标的不动产的所在地即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管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裁定如下:本案移送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处理。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审 判 员 唐建平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代理书记员 吴霞英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