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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1民终11728、1172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卡尔蔡司光学(广州)有限公司、张爱月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卡尔蔡司光学(广州)有限公司,张爱月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粤01民终11728、11729号上诉人(原审2号案被告、原审61号案原告):卡尔蔡司光学(广州)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九佛西路1389号。法定代表人:彭伟,职务:董事长兼经理。委托代理人:谢伟坤,广东卓信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翁俊永,广东卓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2号案原告、原审61号案被告):张爱月,女,1978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宁波市江北区。委托代理人:邓梅,国信信扬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郑璇,国信信扬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卡尔蔡司光学(广州)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卡尔蔡司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张爱月劳动争议纠纷两案,卡尔蔡司公司不服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2017)粤0112民初2、6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两案,现已审理终结。张爱月在原审2号案起诉称:2005年3月14日,我入职卡尔蔡司公司,担任优视力顾问、渠道管理部销售主管,从事销售及管理工作,双方已签订书面的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我在卡尔蔡司公司工作长达11年半之久,工作期间勤勉尽责,兢兢业业,不仅从未违反公司的规章制度及工作纪律,还曾多次获得“最佳销售奖”的荣誉称号。2016年7月13日,卡尔蔡司公司突然口头通知要与我解除劳动合同,随后我多次与其沟通,明确表示不愿意解除劳动合同关系,但其并无协商意愿,反而向我送达了书面《解除通知》,并告知我不支付任何经济补偿金。由始至终,卡尔蔡司公司都未向我解释解雇缘由,不但未给付我相应的赔偿金,就连公司福利、销售奖金、报销费用等拖欠的款项亦未支付。据此,我向广州开发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开发区仲裁委)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卡尔蔡司公司向我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未休年假工资、公司福利、销售奖金及报销款,但开发区仲裁委未依法查清事实,导致错误裁决。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请求法院判令:1.卡尔蔡司公司向张爱月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497220.21元(21618.27元×11.5月×2倍);2.卡尔蔡司公司向张爱月支付未休11天年假的工资21866.76元(21618.27元÷21.75天×11天×2倍);3.卡尔蔡司公司向张爱月支付公司福利(旅游费用、文化之旅费用)3500元;4.卡尔蔡司公司向张爱月支付2016年2月至6月驾驶型镜片销售奖金7400元;5.卡尔蔡司公司向张爱月支付2015年至2016年设备销售奖金63974元;6.卡尔蔡司公司向张爱月支付2016年5月至7月报销费用15638.31元。以上合计609599.28元。卡尔蔡司公司在原审2号案答辩称:一、张爱月要求我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及未休年假工资的诉请,在我司作为原告的(2017)粤0112民初61号案中有所回应。由于张爱月恶意撕毁双方的文件,我司基于其违纪行为对其作出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据此,我司依法无需向其支付任何赔偿金或补偿金。另,张爱月的合同履行地在湖南省,若需要向其赔偿或补偿,计算标准应按合同履行地即湖南省为准;二、关于张爱月要求我司支付公司福利(旅游费用、文化之旅费用)的诉请,我司并未规定有关的旅游福利需以现金折现方式支付给员工,故张爱月的此项诉请无任何依据;三、关于张爱月要求我司支付2016年2月至6月驾驶型镜片的销售奖金及2015年至2016年设备销售奖金的诉请,我司一直有向其支付相应的销售奖金,我司与张爱月之间未对驾驶镜销售奖金及设备销售奖金单独列出相应的项目,故我司无需再向张爱月支付奖金;四、关于张爱月要求我司支付2016年5月至7月的报销费用的诉请,我司认为有关报销费用不属于劳动争议的处理范畴,张爱月垫付或支付有关费用,应当属于债权债务关系,且张爱月未举证证实相关费用系因工作需要产生的费用,我司认为其此项诉请与本案无关。另,我司每月向张爱月支付1500元的差旅费及话费费用,不可能存在其他1万多元的报销费用。综上,请求法院驳回张爱月的全部诉讼请求。卡尔蔡司公司在原审61号案起诉称:我司与张爱月解除劳动关系,系因张爱月严重违反了其签收并知悉的《员工手册》,且此严重违纪行为足以达到我司单方立即解除劳动合同并不给予任何经济补/赔偿金的程度,具体理由如下:一、张爱月存在严重违纪的客观事实。2016年7月13日,我司在长沙运达喜来登酒店内与张爱月协商解除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双方已签署有关的协商解除协议,并已交由我司经办人员保管,但张爱月此后返回酒店并谎称需再次查看已签署的协议,其骗取协议后无故将其撕毁,其行为已严重违反我司规章制度,我司依法可解除双方的劳动合同。另,我司曾向开发区仲裁委申请调取酒店的监控记录以还原事件的整个过程,但开发区仲裁委并未依法调取,错误认定我司举证不能;二、经双方确认,张爱月的工作地点在湖南省,因此,即使开发区仲裁委错误认定我司违法解雇张爱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十四条的规定,亦应按照湖南省的有关规定执行相关工资标准,但开发区仲裁委未予适用,明显存在错误;三、张爱月的工作时间相对松散,其于2016年期间已享受多天假期,且我司并未扣除其任何工资,故张爱月实际上已享受了2016年期间所有的带薪年假,我司无需再向其支付任何款项。基于上述事实,为维护我司合法权益,请求法院判令:1.卡尔蔡司公司无需支付张爱月赔偿金445201.8元;2.卡尔蔡司公司无需支付张爱月2016年未休年休假工资8899.59元;3.本案诉讼费用由张爱月负担。张爱月在原审61号案答辩称:答辩意见与我方(2017)粤0112民初2号案中的起诉状意见及庭审笔录意见一致。原审法院判决如下:一、卡尔蔡司公司应当自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向张爱月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445201.8元;二、卡尔蔡司公司应当自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向张爱月支付2016年未休年休假工资8899.59元;三、驳回张爱月其他诉讼请求;四、驳回卡尔蔡司光学(广州)有限公司全部诉讼请求。债务人未按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义务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两案一审受理费合计20元,由张爱月负担3元,由卡尔蔡司公司负担17元。卡尔蔡司公司已向原审法院缴纳案件受理费10元,还需缴纳7元。上述缴费义务人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审法院缴纳上述案件受理费。判后,卡尔蔡司公司不服原审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称:一、关于解除劳动合同的合法性问题。(一)张爱月实施了撕毁《劳动合同解除协议》的行为,卡尔蔡司公司提供了张爱月本人的微信语音作为证据予以证明,一审法院未采纳前述证据,错误认定事实。是否采纳该证据应当以该微信语音中的声音是否是张爱月本人为准。(二)一审法院错误认定发出“要约”及作出“承诺”的主体,错误认定双方未就协商解除劳动合同达成一致意思表示。发出协商解除劳动合同的“要约”的主体为卡尔蔡司公司,对“要约”作出承诺的主体为张爱月。二、关于赔偿金的适用标准问题。张爱月的工作地点为湖南省,因此,有关张爱月的最低工资标准、劳动保护、劳动条件、职业危害防护和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等事项,均应按照湖南市的有关规定执行。三、关于年假工资问题。张爱月的工作时间相对松散,张爱月在2016年期间已经享受多天假期,并且卡尔蔡司公司并没有扣除任何工资,因此张爱月实际上已经享受了2016年期间的所有带薪年假,卡尔蔡司公司无需就此向张爱月支付任何款项。据此,卡尔蔡司公司上诉请求:1、判令卡尔蔡司公司无需支付张爱月赔偿金445201.8元;2、判令卡尔蔡司公司无需支付张爱月2016年未休年休假工资8899.59元;3、判令本案一审、二审诉讼费用由张爱月承担。被上诉人张爱月答辩称:不同意上诉人的上诉请求,同意一审判决。双方当事人对原审查明的事实均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原审法院根据双方当事人的诉辩、提交的证据对本案事实进行了认定,并在此基础上依法作出原审判决,合法合理,且理由阐述充分,本院予以确认。本案争议的焦点是卡尔蔡司公司解除劳动合同是否合法。卡尔蔡司公司主张张爱月撕毁属于公司财物的《劳动合同解除协议》的行为已经严重违反规章制度,并申请对微信语音是否为张爱月本人声音进行鉴定。本院认为,卡尔蔡司公司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张爱月违反《员工手册》中“蓄意破坏公司财物”的规定,退一步说,即使张爱月撕毁该协议,该协议没有卡尔蔡司公司的盖章,协议对双方不具有法律约束力,如果张爱月确实撕毁了协议,亦是其撤回对同意解除劳动合同的意思表示。故微信语音是否为张爱月本人声音与本案争议的待证事实不具有关联性,本院对卡尔蔡司公司的申请不予准许。原审法院处理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关于张爱月2016年未休年休假的问题。卡尔蔡司公司既未有新的事实与理由,也未提交新的证据予以佐证自己的主张,故本院认可原审法院对事实的分析认定,即对卡尔蔡司公司的上诉请求,不予支持。综上所述,原审认定事实清楚,判决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两案二审受理费共20元,由卡尔蔡司光学(广州)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陈 丹审判员 邹群慧审判员 黄小迪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陈嘉慧邱秋梅谢兵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