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1302执112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宿迁市润达信用担保有限公司与宿迁市创伟卫生保健用品有限公司、王庆福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宿迁市润达信用担保有限公司,宿迁市创伟卫生保健用品有限公司,王庆福,高雪梅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1302执1125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宿迁市润达信用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宿迁市宿城新区南海路8号利民大厦9楼。法定代表人:葛军梅,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宿迁市创伟卫生保健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宿迁市宿豫区黄山路55号。法定代表人:王庆福,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王庆福,男,1962年6月29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宿迁市宿城区。被执行人:高雪梅,女,1960年11月8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宿迁市宿城区。本院在执行宿迁市润达信用担保有限公司与宿迁市创伟卫生保健用品有限公司、王庆福、高雪梅、宿迁市创伟卫生保健用品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执行决定书、报告财产令,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高消费令。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无银行存款、无车辆登记信息、无房产登记信息。本院于2017年8月25日查封被执行人高雪梅名下苏N×××××牌号车辆,未能扣押到位,无法处置。申请执行人宿迁市润达信用担保有限公司知晓上述执行情况后,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暂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审判长 蔡红虹审判员 刘金星审判员 王新忠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蔡耀霆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