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182执22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石家庄市长宏阀门有限公司、福建鑫海冶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乐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石家庄市长宏阀门有限公司,福建鑫海冶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长乐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182执220号申请执行人石家庄市长宏阀门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法定代表人赵平利,经理。被执行人:福建鑫海冶金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州。法定代表人:林立纯,董事长。申请执行人石家庄市长宏阀门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福建鑫海冶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另案申请执行人福州恒一贸易有限公司以被执行人福建鑫海冶金有限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明显缺乏清偿债务能力为由,向本院申请对被执行人福建鑫海冶金有限公司进行破产重整。2017年7月26日,本院作出(2017)闽0182破1号民事裁定,受理另案申请执行人福州恒一贸易有限公司对被执行人福建鑫海冶金有限公司的破产重整申请,现破产重整程序正在进行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十九条的规定,本案的执行程序应当中止。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长乐市人民法院(2016)闽0182民初286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郑军育审判员 肖丽魁审判员 林钿光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郑忠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