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402民初499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红山区小钱汽车修理门市与付海宾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红山区小钱汽车修理门市,付海宾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402民初4994号原告:红山区小钱汽车修理门市,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红山区。经营者:钱永伟,男,1985年9月7日出生,身份证号码×××,蒙古族,红山区小钱汽车修理门市经营者,住赤峰市松山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董立民,内蒙古昭乌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付海宾,男,其他情况不详。原告红山区小钱汽车修理门市与被告付海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6日立案。原告红山区小钱汽车修理门市于2017年8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红山区小钱汽车修理门市申请撤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权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红山区小钱汽车修理门市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予以免收,邮寄送达费40元(原告已预交),由红山区小钱汽车修理门市负担。审判员 刘艳杰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李红丹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