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221执37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孙焕朝与渑池县嘉良煤业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渑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渑池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焕朝,渑池县嘉良煤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渑池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221执379号申请执行人:孙焕朝,又名王焕朝,男,汉族,1958年4月14日生,住渑池县。被执行人:渑池县嘉良煤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渑池县果园乡杨村村北。组织机构代码:411221-00649。法定代表人:衡刚子,该公司负责人。本院在执行孙焕朝与渑池县嘉良煤业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渑池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豫1221民初95号民事判决书生效后,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7年3月15日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扣划被执行人渑池县嘉良煤业有限公司银行账户12181元,经查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经申请人同意该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贾俊峰审判员 赵小锁审判员 李遂学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史丽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