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1125民初62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09-21
案件名称
柏新根与孔祥成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柏新根,孔祥成
案由
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1125民初626号原告:柏新根,男,汉族,1970年8月21日出生,甘肃省武山县人,农民。被告:孔祥成,男,汉族,现年59岁,甘肃省永靖县人,农民。原告柏新根与被告孔祥成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7日立案,原告柏新根于2017年8月2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柏新根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柏新根撤诉。案件受理费680元,减半收取340元,由原告柏新根负担。审 判 长 王富玉审 判 员 包金平人民陪审员 魏凯华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李念龙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