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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12民初1355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09-06

案件名称

龙某1龙某2等与龙某4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龙某1,龙某2,龙某3,龙某4

案由

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12民初13558号原告:龙某1,男,1949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北区。原告:龙某2,女,1946年11月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江北区。原告:龙某3,女,1957年3月1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北区。三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万兴凤,重庆市渝北区双凤桥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龙某4,男,1972年2月23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北区。原告龙某1、龙某2、龙某3与被告龙某4继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6日立案后。原告龙某1、龙某2、龙某3于2017年8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龙某1、龙某2、龙某3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龙某1、龙某2、龙某3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由龙某1、龙某2、龙某3负担。审判员 刘 晶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简清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