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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108民初491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09-24

案件名称

四川某某工程有限公司与四川省某某建筑工程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四川某某工程有限公司,四川省某某建筑工程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08民初4919号原告四川某某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青白江区。法定代表人黄某某,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付龙萍,四川良木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陈春瑶,四川良木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四川省某某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成华区。法定代表人范某某。原告四川某某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省某某建筑工程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7年7月19日受理后,原告四川某某工程有限公司于2017年8��29日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请求撤回对本案的诉讼。本院认为,原告四川某某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四川某某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748元,由原告四川某某工程有限公司负担。(本页无正文)审判员  张少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李琦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