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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121民初237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09-01

案件名称

刘兆梅与刘永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五莲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五莲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兆梅,刘永

案由

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五莲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121民初2373号原告:刘兆梅。被告:刘永,男,成年,汉族,住五莲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兆梅与被告刘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刘兆梅于2017年8月2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刘永的诉讼。本院认为:原告刘兆梅申请撤回对被告刘永的诉讼,是对自己诉权的处分,且不违背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兆梅撤回对被告刘永的诉讼。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刘兆梅负担。审判员  迟庆霞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王 斌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