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528民初285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原告赵某某与被告韩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富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富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某,韩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富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528民初2852号原告:赵某某,女,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谭某某,富平县庄里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韩某某,男,汉族,农民。原告赵某某与被告韩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4日立案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赵某某因证据不足,于2017年8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刘永强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武 晨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