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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528民初285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原告赵某某与被告韩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富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富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某,韩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富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528民初2852号原告:赵某某,女,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谭某某,富平县庄里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韩某某,男,汉族,农民。原告赵某某与被告韩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4日立案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赵某某因证据不足,于2017年8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刘永强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武 晨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