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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民申135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刘月明与刘荧物权保护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刘月明,刘荧

案由

物权保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民申1354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刘月明,男,汉族,1982年3月20日生,山西省灵丘县人,现住灵丘县。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刘荧,女,汉族,1990年1月26日生,山西省大同市灵丘县人,现住大同市。再审申请人刘月明因与被申请人刘荧因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不服大同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晋02民终57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刘月明申请再审称: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二审法院判决书中,认为不存在欺诈,胁迫之情形,被申请人与申请人假离婚就是欺诈。《婚姻法解释三》第六条规定夫妻间一方赠予另一方房产,未过户登记的可以反悔。所以再审申请人完全可以请求法院撤销离婚协议书中第三条有关房产处分的内容。二审后法院的判决违反了《民法通则》第58条第三、第四款,59条第一、第二款以及《婚姻法解释三》第六条规定。请求:撤销山西省大同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晋02民终576号民事判决,维持山西省灵丘县人民法院(2016)晋0224民初596号民事判决;依法改判撤销再审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离婚协议书中关于魁见村的二层楼房归被申请人及婚姻存续期间没有共同债务的条款;诉讼费用由被申请人承担。本院认为,申请人刘月明与被申请人刘荧协议离婚,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协议双方均应遵守和履行。申请人刘月明请求撤销协议内容,应当提供符合法律规定的相应证据。刘月明称刘荧以假离婚骗取离婚财产,对其构成欺诈,但其未能提供相应证据予以证明。刘月明向原审法院提交的部分借据,也不能证明双方协议离婚存在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利的情形。因此,刘月明的该项申请理由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十八条第3、4项和第五十九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六条,规定的是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约定将一方所有的房产赠与另一方,赠与方撤回赠与的情形,本案纠纷为男女双方离婚协议分割财产后,一方反悔的情形,与上述司法解释规定不相符,故本案不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六条的规定。二审法院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九条的规定,驳回刘月明的诉讼请求,适用法律正确。综上,申请人的再审理由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刘月明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李学明审判员  段晓斌审判员  王 东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贺芳丽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