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481民初314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8-06-04
案件名称
张雪丽与胡坤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永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雪丽,胡坤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第十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永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闽0481民初3145号原告:张雪丽,女,1990年7月1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永安市。被告:胡坤,男,1988年4月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广元市昭化区。原告张雪丽与被告胡坤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雪丽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胡坤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张雪丽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胡坤偿还借款本金5000元;2、案件受理费、公告费由胡坤负担。事实和理由:人人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人人行公司)为一家互联网金融公司,自主开发运营手机软件“借贷宝”,借贷宝的注册用户可在自己的好友间自由达成借款协议。胡坤和张雪丽均为借贷宝的实名注册用户。自2017年2月25日起胡坤在借贷宝平台上阅读并同意《借款协议》,发布借款要约,约定到期还本付息。张雪丽在借贷宝平台上阅读并同意了《借款协议》,确认出借给胡坤两笔共计5000元,并通过第三方支付公司鹰皇金佰仕网络技术有限公司将上述款项划付至胡坤的支付账户,胡坤、张雪丽及人人行公司之间的《借款协议》成立并生效。胡坤于借款到期后未足额还本付息。胡坤未作答辩。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1.张雪丽与胡坤均是“借贷宝”平台的注册会员。2017年2月25日,甲方(出借人)张雪丽,乙方(借款人)胡坤,丙方人人行公司通过“借贷宝”平台达成两份《借款协议》,协议编号:701773791025529507,借款金额为1000元;协议编号:701771107363179780,借款金额为4000元。协议第一条约定“利率年化24%,借款期限7天,自2017年2月25日起至2017年3月4日,还款方式:借款期限届满后一次性偿还本金和利息”,《借款协议》对借款流程、还款流程等做出了约定。协议还约定,因协议引发的争议,任何一方均有权向出借人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张雪丽于《借款协议》签订当日向胡坤账户分别转账1000元和4000元,合计5000元。张雪丽述称,其和胡坤系经朋友介绍认识,互加微信好友,在借款前时常通过微信聊天,后双方又在“借贷宝”上互加为好友,借款后,胡坤仅支付了12.26元的利息,借款到期后,其再向胡坤催讨还款时,胡坤已删除张雪丽的微信好友,并拒接张雪丽的电话,无法联络。2.胡坤在人人行公司注册会员时有自持身份证拍照留底。张雪丽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如下证据:从手机APP借贷宝平台下载的《借款协议》(2份)、收支明细、转账记录、还款转账记录、身份证明照片。胡坤未提交证据,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举证、质证和抗辩的诉讼权利。本院依法进行审查,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予以确认。对张雪丽所主张的上述事实,予以认定。本院认为,张雪丽与胡坤在人人行公司提供的借贷宝平台上自愿签订的两份电子《借款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及行政法规的强制性、效力性规定,为有效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双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张雪丽已依照《借款协议》履行了出借义务,胡坤应当依约偿还借款本息,其逾期拒不还款的行为构成违约,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人人行公司虽为合同丙方,但仅提供平台服务,实际借贷双方仍系张雪丽与胡坤。故张雪丽仅要求胡坤偿还借款本金5000元的诉讼请求,是对自身权益的处分且未侵犯胡坤的利益,本院予以支持。胡坤经法庭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放弃诉讼权利,本院依法缺席审理与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十条、第六十条、第二百零六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胡坤应于本判决书生效后三日内偿还张雪丽借款本金5000元;如果未按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胡坤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巫丹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宋凡附:本案适用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第十条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申请执行提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也可以由审判员移送执行员执行。调解书和其他应当由人民法院执行的法律文书,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