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1324民初79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惠州市家豪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龙门分公司、张月娥等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惠州市家豪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龙门分公司,张月娥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龙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1324民初793号原告:惠州市家豪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龙门分公司,住所地:龙门县西林路36号之一1#楼301房。法定代表人:吕帅,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杨华,广东香江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张月娥,女,1949年8月25日出生A)),汉族,住龙门县。原告惠州市家豪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龙门分公司诉被告张月娥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6日立案。原告惠州市家豪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龙门分公司于2017年8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惠州市家豪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龙门分公司自愿撤诉,不损害第三方利益,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惠州市家豪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龙门分公司撤诉。本案受理费25元,由原告惠州市家豪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龙门分公司负担。审判长 江永强审判员 钟素文审判员 梁 敏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吕志颖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