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云2322执3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徐成斌申请执行李正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双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双柏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成斌,李正平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云南省双柏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云2322执37号申请执行人:徐成斌,男,1977年1月28日生,住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双柏县。被执行人:李正平,男,1976年2月18日生,住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双柏县。本院在执行徐成斌与李正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执行标的16087元。执行过程中,因李正平外出打工下落不明且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杨 磊审判员 李国昌审判员 施淑芳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郭旺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