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6刑更124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10-18
案件名称
何小龙盗窃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保定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何小龙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6刑更1243号罪犯何小龙,男,1988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河北省易县人,现在河北省保定监狱服刑。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10月20日作出(2015)丰刑初字第152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何小龙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河北省保定监狱于2017年7月31日,以该犯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并于同年8月10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何小龙在2016年4月14日至2017年1月14日服刑期间,获记功奖励2次、表扬奖励1次;该犯已缴纳罚金人民币6000元。上述事实,有奖励审批表、考核情况统计表、裁判文书、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该犯自服刑以来,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经综合考量其犯罪的性质和具体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原判刑罚及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履行情况、交付执行后的一贯表现等因素,该犯符合减刑条件,依法可以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何小龙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15年6月12日起至2020年8月18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韩皓审判员 段超审判员 钱娜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王萌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