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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110民初1037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8-03-02

案件名称

华强方特(深圳)动漫有限公司与兰溪市明亮玩具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华强方特(深圳)动漫有限公司,兰溪市明亮玩具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

案由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110民初10378号原告:华强方特(深圳)动漫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科技中一路华强高新发展大楼14楼。法定代表人:丁亮,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晓彤,山东海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兰溪市明亮玩具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兰溪市横溪镇广源路2号法定代表人:黄巍。被告: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五常大道168号3号楼三层。法定代表人:张勇。本院在审理原告华强方特(深圳)动漫有限公司与被告、兰溪市明亮玩具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华强方特(深圳)动漫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华强方特(深圳)动漫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华强方特(深圳)动漫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华强方特(深圳)动漫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周卫忠人民陪审员  周燕萍人民陪审员  朱田根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王梦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