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1012执210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8-02-28
案件名称
2102沈明文与姚志山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扬州市江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扬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沈明文,姚志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扬州市江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1012执2102号申请执行人:沈明文,男,1949年3月1日出生,汉族,住扬州市江都区。被执行人:姚志山,男,1978年3月11日出生,汉族,住扬州市江都区。本院在执行沈明文与姚志山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沈明文于2017年8月18日自愿撤销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苏1012执2102号案件的执行。申请执行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的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自申请执行人撤销执行申请之日起二年内),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樊中秋审 判 员 刘敏亮代理审判员 张 俊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吴 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