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426民初156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李绪斌与李爱荣、姚光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绪斌,李爱荣,姚光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平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426民初1566号原告:李绪斌,男,住平原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芝永,平原君悦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被告:李爱荣,女,住平原县。被告:姚光江,男,住平原县。李绪斌诉李爱荣、姚光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日立案。原告李绪斌于2017年8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绪斌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绪斌撤诉。案件受理费1620元,诉讼保全费1255元,由原告李绪斌负担。审判员 杨 林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王洋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