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鲁1426民初156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李绪斌与李爱荣、姚光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绪斌,李爱荣,姚光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平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426民初1566号原告:李绪斌,男,住平原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芝永,平原君悦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被告:李爱荣,女,住平原县。被告:姚光江,男,住平原县。李绪斌诉李爱荣、姚光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日立案。原告李绪斌于2017年8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绪斌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绪斌撤诉。案件受理费1620元,诉讼保全费1255元,由原告李绪斌负担。审判员 杨 林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王洋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