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681执180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8-09-28
案件名称
东港市黄土坎农场与王强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东港市黄土坎农场,王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辽宁省东港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辽0681执1809号申请执行人东港市黄土坎农场。住所地东港市黄土坎镇。法定代理人陈家林,该农场场长。委托代理人杨元海,辽宁方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王强,男,1974年10月6日出生,汉族,无职业,现住大连市沙河口区。申请执行人东港市黄土坎农场与被执行人王强渔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9月23日作出(2016)辽06民终809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东港市黄土坎农场于2017年7月1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告王强给付原告东港市黄土坎农场承包合同人民币95946元。本院同日立案执行,并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本案在执行中,被执行人已给付申请执行人人民币749元,余下款项申请人同意延期给付。现申请人申请撤销对被执行人的执行申请,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时,申请人可申请恢复原判决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辽0681执1809号执行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费治臣二〇一八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邓晓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