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粤0391民初89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8-01-03

案件名称

中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与翁承某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翁承某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391民初899号原告:中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法定代表人:吕天某。委托诉讼代理人:饶纪某,北京天驰君泰(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陶某,北京天驰君泰(深圳)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翁承某。原告中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与被告翁承某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31日立案。原告中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因与被告翁承某自行和解于2017年8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撤诉。案件受理费413元,退回原告中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审判长 刘 颖审判员 王 云审判员 周立雄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张 彦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