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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621民初279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09-20

案件名称

达拉特旗红福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王小军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达拉特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达拉特旗红福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王小军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达拉特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621民初2795号原告达拉特旗红福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达拉特旗树林召镇佳苑A区物业管理办公室。法定代表人秦福厚,公司经理。被告王小军,男,40岁,汉族,个体。本院在审理原告达拉特旗红福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王小军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达拉特旗红福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达拉特旗红福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达拉特旗红福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马文娟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张 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