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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233执恢4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杨建华与陈小华黄林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忠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建华,黄林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忠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渝0233执恢43号申请人杨建华,男,1967年5月12日出生,住重庆市忠县。被执行人黄林,男,1971年8月13日出生,住重庆市忠县。被执行人陈小华,女,1974年2月27日出生,住重庆市忠县。申请执行人杨建华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忠县人民法院(2008)忠法民初字第1744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与被执行人黄林、陈小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工商进行了查询,未查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查封了被执行人黄林、陈小华名下位于忠县的房屋一套,被执行人黄林、陈小华的房屋系其唯一住房,现暂时不宜处置。且被执行人黄林、陈小华无法联系,已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其高消费。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对(2017)渝0233执恢43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尔奎审判员  何华林审判员  贺发军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万昌斌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