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8民终94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绩溪县海鹏置业有限公司、绩溪县商务局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宣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绩溪县海鹏置业有限公司,绩溪县商务局,刘XX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8民终94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绩溪县海鹏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绩溪县华阳镇良安路50号。法定代表人:刘献征,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吴育勇,安徽梁安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方家杰,安徽梁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绩溪县商务局,住所地安徽省绩溪县龙川大道28号行政办公中心。法定代表人:俞磊忠,该局局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章熙飞,安徽石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XX,男,1957年6月12日出生,住安徽省绩溪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津晶,安徽明泉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绩溪县海鹏置业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刘XX、绩溪县商务局商铺回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绩溪县人民法院(2017)皖1824民初28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绩溪县海鹏置业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绩溪县海鹏置业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绩溪县海鹏置业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胡德明审 判 员 赵 萍审 判 员 周宏韬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法官助理 李 娜书 记 员 何璋璋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