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陕09刑申1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10-29

案件名称

李某故意伤害罪一案驳回申诉通知书

法院

陕西省安康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安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安康市中级人民法院驳 回 申 诉 通 知 书(2017)陕09刑申10号李某:你因自诉人暨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鲁某某指控你犯故意伤害罪及附带民事诉讼一案,不服本院(2017)陕09刑终21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申诉称:1.生效裁定认定事实错误,你没有打自诉人的鼻子,原审在没有证据能够充分证实你打伤了鲁某某的情况下,应按照疑罪从无的原则,宣告你无罪;2.本案在事实认定上存在重大争议,而二审未开庭审理,在程序上存在瑕疵。请求撤销二审裁定,依法改判你无罪。本院经审查认为,你与鲁某某因办理农村低保而发生争执,进而厮打,在厮打过程中你致鲁某某鼻部骨折,经鉴定为轻伤二级。该事实有鲁某某陈述及证人黄某某、李某、向某甲、向某乙、柯某某等人的证言、医院诊断证明、住院病历、鉴定结论等证据予以证实,原审裁判认定事实并无错误,你的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本院二审根据书面审理的案件情况,对本案不予开庭审理,并不违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综上,你的申诉理由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二百四十二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七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应当重新审判的情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七十五条第三款之规定,驳回你的申诉。特此通知。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