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882执37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10-09
案件名称
所鑫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蒋贯州、李胜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富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富锦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所鑫,蒋贯州,李胜彬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富锦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882执379号申请执行人所鑫,男,1982年06月15日出生,汉族,个体,住黑龙江省富锦市民主社区。被执行人蒋贯州,男,1963年08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黑龙江省富锦市向阳川镇。被执行人李胜彬,男,1971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黑龙江省富锦市向阳川镇。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富锦市人民法院(2016)黑0882民初914号民事调解书,于2017年3月31日立案受理了申请执行人所鑫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蒋贯州、李胜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案件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现无财产可供执行,且申请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现终结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富锦市人民法院(2017)黑0882执379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董 君审判员 邹丽敏审判员 肖铁良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周 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