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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1124财保37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09-17

案件名称

卢海宁与赵德有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孙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孙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卢海宁,赵德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黑龙江省孙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1124财保377号申请人:卢海宁,男,1980年5月29日出生,现住孙吴县城区。被申请人:赵德有,男,1973年10月2日出生,现住孙吴县建委家属楼。申请人卢海宁于2017年8月29日因民间借贷纠纷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查封被申请人赵德有名下的房产,申请人卢海宁以其名下的小型越野客车一辆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提供的担保物为其名下的小型越野客车,为了防止担保财产的可能转移,保护被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申请人卢海宁名下的汽车一辆,该车牌号为黑N*****,期限2年。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蒋保新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董 丽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