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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223民初173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11-02

案件名称

颜桥、刘凤与攸县天健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攸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颜桥,刘凤,攸县天健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

案由

委托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攸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223民初1737号原告:颜桥,男,汉族,居民,住湖南省攸县。原告:刘凤,女,汉族,居民,住湖南省攸县。两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小江,湖南华安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被告:攸县天健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攸县联星街道永佳社区进站路铁路小区2栋103号。法定代表人:刘凌飞,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董清华,湖南锐和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原告颜桥、刘凤与被告攸县天健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7日立案。原告颜桥、刘凤于2017年8月29日向本院提��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颜桥、刘凤向本院申请撤诉确属自愿,且未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颜桥、刘凤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原告颜桥、刘凤共同负担。审 判 员 彭志敏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法官助理 谢 利书 记 员 杨广程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