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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0109执保8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12-15

案件名称

谭嘉显、乐肖萍、广西荣裕盛昌置业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法院

南宁市邕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邕宁区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17)桂0109执保89号谭嘉显、乐肖萍、广西荣裕盛昌置业有限公司:关于申请人谭嘉显、乐肖萍与被申请人广西荣裕盛昌置业有限公司财产保全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8日依据本院已生效的(2017)桂0109财保46号民事裁定书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冻结被申请人广西荣裕盛昌置业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存款52549.7元(账号20×××36,实际冻结0元,额度冻结52549.7元;冻结期限一年,自2017年8月29日至2018年8月28日止);已冻结被申请人广西荣裕盛昌置业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存款52549.7元(账号20×××56,实际冻结0元,额度冻结52549.7元;冻结期限一年,自2017年8月29日至2018年8月28日止);已查封申请人广西荣裕盛昌置业有限公司名下位于南宁市邕宁区龙祥路**号的房产(查封期限三年,轮候查封,自2017年8月23日至2010年8月22日止);已查封被申请人广西荣裕盛昌置业有限公司名下位于南宁市邕宁区龙祥路**号处的房产(查封期限三年,轮候查封,自2017年8月23日至2010年8月22日止);已查封被申请人广西荣裕盛昌置业有限公司名下位于南宁市邕宁区龙祥路**号处的房产(查封期限三年,轮候查封,自2017年8月23日至2010年8月22日止)。申请人申请续行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书面向本院提出申请,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因被申请人无足额财产可供保全,且申请人亦无法提供其他被申请人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现通知如下:(2017)桂0109财保46号民事裁定书所确定的内容已部分保全完毕。审判长 李  景  强审判员 韦利审判员黄诚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赖  美  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