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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502民初516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金碧物业有限公司聊城分公司与赵丽娜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聊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碧物业有限公司聊城分公司,赵丽娜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502民初5162号原告:金碧物业有限公司聊城分公司,住所地:聊城市昌润路中段路东城市主任会所一层。委托代理人:李倩,山东万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赵丽娜,女,1986年8月12日出生,汉族,住聊城市东昌府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金碧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聊城分公司与被告赵丽娜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金碧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聊城分公司撤回对原告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14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梁怀敬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李 腾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