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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683执130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陈连兴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嵊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嵊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连兴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嵊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683执1307号被执行人:陈连兴,男,1968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文盲,农民,住嵊州市。本院(2017)浙0683刑初19号刑事判决书确定:被告人陈连兴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连同原判有期徒刑二年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十一个月,并处罚金计人民币10000元;责令被告人陈连兴退赔被害人赵某人民币1500元。判决生效后,本院刑事审判庭就涉财产部分移送执行,本案于2017年4月24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已扣划陈连兴银行存款人民币5000元。另查明被执行人陈连兴现处服刑期,也无存款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王健民审 判 员  裘海燕代理审判员  潘立锋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王成凯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