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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1003民初600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陈良恕与浙XX林瓶盖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良恕,浙XX林瓶盖有限公司

案由

加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浙1003民初6007号原告:陈良恕,男,1976年11月6日出生,汉族,住台州市黄岩区。委托代理人:陶丽君,浙江中英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童学用,浙江中英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浙XX林瓶盖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003148142769T。住所地台州市黄岩区北城街道北院大道**号。法定代表人:林昌太。原告陈良恕为与被告浙XX林瓶盖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林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8月15日向本院提起诉讼,诉请:判令被告立即支付原告模具加工费280000元。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方可可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8月2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原告陈良恕的委托代理人陶丽君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华林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院经审理认定:2007年以来,原告陈良恕为被告华林公司提供模具加工服务,后双方于2017年4月17日进行结算,被告共欠原告加工费280000元。被告华林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林昌太遂向原告出具欠条一份对欠款事项予以载明。欠条出具后,被告华林公司至今未归还上述款项。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六十三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浙XX林瓶盖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陈良恕加工款28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500元,减半收取2750元,由被告浙XX林瓶盖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方可可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代书记员 梁益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