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114民初139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10-12
案件名称
宋飞与王小莉、刘建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阎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飞,王小莉,刘建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西安市阎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114民初1395号之一原告:宋飞,女。被告:王小莉,女。被告:刘建军,男。本院在审理原告宋飞诉被告王小莉、刘建军民间借贷一案中,原告宋飞于2017年8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宋飞所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未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宋飞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30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650元,原告预交案件其他受理费650元,由本院向原告予以退还。审判员 董 新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谷晓妮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