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523执1603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耿志杰和尹俊学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开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耿志杰,尹俊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开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523执1603号之二申请执行人耿志杰,住开鲁县。被执行人尹俊学,住开鲁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开鲁县人民法院(2017)内0523民初159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将被执行人尹俊学在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账户存款划入开鲁县人民法院执行专用帐户。以上划拨款项所需手续费用亦从被执行人的账户内扣除。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殷国军二0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杜宏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