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523执34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张成与刘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荔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成,刘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大荔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523执346号申请执行人:张成,男,1981年2月2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所陕西省靖边县。被执行人:刘鹏,男,汉族,1983年12月30日出生,住所大荔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成与被执行人刘鹏民间借贷纠纷(2017)陕0523民初942号民事调解一案中,案件标的为101150元,执行费1417.25元,该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张成与被执行人刘鹏已经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张成申请该案撤销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陕0523民初942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马 波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苏光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