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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1084执144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周玉香与周道琴、房德龙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高邮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邮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玉香,周道琴,房德龙,陈庆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高邮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1084执1443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周玉香,女,1966年4月23日出生,汉族,高邮市人,住高邮市。被执行人:周道琴,女,1969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高邮市人,住高邮市。被执行人:房德龙,男,1943年6月29日出生,汉族,高邮市人,住高邮市。被执行人:陈庆娣,女,1942年10月5日出生,汉族,高邮市人,住高邮市。本院在执行周玉香与周道琴、房德龙、陈庆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周玉香于2017年8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人的撤回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高邮市人民法院(2016)苏1084民初315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周玉香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的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二年内),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执行,案号立“执恢”字)。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谢孝卫代理审判员  张玉来代理审判员  黄 政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纪维林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