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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新0104民初586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09-03

案件名称

冯思全与乌鲁木齐恒泰宝利地质矿产勘查咨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思全,乌鲁木齐恒泰宝利地质矿产勘查咨询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新0104民初5862号原告:冯思全,男,1986年4月20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尚志市。委托代理人:邝习勤,新疆同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乌鲁木齐恒泰宝利地质矿产勘查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乌鲁木齐市新市区西环北路728号马德里春天商住小区11栋1单元1002室。法定代表人:周保华,该公司总经理。原告冯思全起诉被告乌鲁木齐恒泰宝利地质矿产勘查咨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后,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审理中发现该案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该案转为普通程序进行审理。审判员  关菱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海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