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8601民初333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12-20
案件名称
上海市宝山区兴达钢管扣件租赁站与中铁十七局集团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铁路运输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市宝山区兴达钢管扣件租赁站,中铁十七局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杭州铁路运输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8601民初3337号原告:上海市宝山区兴达钢管扣件租赁站,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七莘路***号群英会*座***室。经营者:陈国珍。委托诉讼代理人:吴会新,上海济铭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铁十七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太原市平阳路84号。法定代表人:卢朋。原告上海市宝山区兴达钢管扣件租赁站诉被告中铁十七局集团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日立案。2017年8月29日本案原告上海市宝山区兴达钢管扣件租赁站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申请撤诉,未违反法律规定,未侵害他人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市宝山区兴达钢管扣件租赁站撤诉。案件受理费1440元,减半收取720元,由原告上海市宝山区兴达钢管扣件租赁站负担。审判员 王雅俊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王凯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