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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585执134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11-13

案件名称

1342刘京虎与黄迎旗、谢会罗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太仓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仓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京虎,黄迎旗,谢会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585执1342号申请执行人刘京虎,男,1950年1月4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太仓市。委托代理人陆志青,江苏娄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黄迎旗,男,1969年10月3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襄城县。被执行人谢会罗,女,1965年2月20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河南省襄城县,暂住江苏省太仓市。刘京虎与黄迎旗、谢会罗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16)苏0585民初567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书,黄迎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赔偿刘京虎526967.50元,该赔偿款由其法定代理人谢会罗共同承担;案件受理费3134元,减半收取1567,由黄迎旗、谢会罗负担。因黄迎旗、谢会罗未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刘京虎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7年3月1日立案受理,执行标的为528534.5元。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车辆、房产、证券、存款等财产情况,均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尚未执行到位528534.5元。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因申请执行人生活困难,向本院申请救助,并表示拿到救助款后,本案未执行部分予以放弃,无需法院执行。经审查,申请执行人符合救助条件,本院救助刘京虎50000元。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居民委员会证明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申请救助后对本案未执行部分放弃,本案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苏0585民初567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赵建平审判员  张永生审判员  徐 澄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陆纯哲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