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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1226民初32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10-28

案件名称

(2017)湘1226民初322号杨岑诉张祥喜离婚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麻阳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麻阳苗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岑,张详喜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麻阳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1226民初322号原告:杨岑,女,1991年8月27日出生,苗族,农村居民,住湖南省麻阳苗族自治县。被告:张详喜,男,1985年9月24日出生,苗族,农村居民,住湖南省麻阳苗族自治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罗坤,湖南省麻阳苗族自治县方全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杨岑与被告张详喜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1日立案。原告杨岑于2017年5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是对自己民事权利的自主处分,且没有损害公共利益及他人的合法利益,其行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杨岑撤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计100元,由原告负担。(此页无正文)审 判 员  江小军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代理书记员  陈 鹏 更多数据: